電池貨物的基本操作要求
一、電池定義及操作要求:
*鋰電池:指的是含有不同化學成分,電極和電解液的各類鋰電池。在IATA DGR中鋰電池被分類為:
1. 鋰離子電池(Lithium ion):指的是備用(可再充電的) 電池,一般用于電子產(chǎn)品,也包括鋰聚合物電池。通常用于普通電子設備中,例如移動電話,筆記本電腦等。鋰離子電池分為三種包裝類型:
Ø 包裝類型PI965:純鋰離子電池;
Ø 包裝類型PI966:與設備包裝在一起的鋰離子電池,需與設備分開放置;
Ø 包裝類型PI967:安裝在設備中的鋰離子電池為內(nèi)置型,不能與設備分開的;
依據(jù)IATA GGR 標準,適合航空運輸?shù)匿囯x子電池,其電量值(WH)必須在指定值內(nèi),否則視為危險品。
鋰離子電量要求如下:
Ø 電池芯: 是指外面沒有外殼包裝,只有芯片,其額定瓦特小時WH ≤20瓦特小時。
Ø 電池組:是指外包有外殼包裝的,其額定瓦特小時WH ≤100瓦特小時。
WH小時率必須標注在鋰離子電池的外部,電池上未標示W(wǎng)H值的,需對電池容量做換算,計算公式:瓦特(WH)=容量(MAH)*電壓(V)/1000MAH 例如電池外面標示:鋰離子電池,容量:2000MAH 電壓:3.7V 其WH=2000MAH*3.7V/1000=7.4(WH)。
2. 鋰金屬電池(Lithium metal):通常指的是一次性(非可再充電型)電池,含有鋰金屬或鋰混合物作為電極,一般用于電子手表,計算器,照相機等。鋰金屬電池分為三種包裝類型:
Ø 包裝類型PI968:純鋰金屬電池;
Ø 包裝類型PI969:與設備包裝在一起的鋰金屬電池,電池需與設備分開放置;
Ø 包裝類型PI970:安裝在設備中的鋰金屬電池為內(nèi)置型,不能與設備分開的;
依據(jù)IATA GGR 標準,適合航空運輸?shù)匿嚱饘匐姵,其鋰含量(g)必須在指定值內(nèi),否則視為危險品。鋰金屬鋰含量要求如下:
Ø 電池芯:是指外面沒有外殼包裝,只有芯片,其鋰金屬鋰含量≤1g。
Ø 電池組:是指外包有外殼包裝的,其鋰金屬鋰含量≤2g。
3. 鋰電池包裝要求:
Ø 包裝類型PI965,PI968(純鋰電池):電池和電池芯必須單獨裝在密封的內(nèi)包裝內(nèi),然后再裝到堅固
的包裝內(nèi),外包裝必須使用桶、方形桶和箱這三種包裝,不接受其他包裝(如PAK袋);
Ø 包裝類型PI966,PI969(配套電池):電池與設備要分開放置且有防短路措施;
Ø 包裝類型PI967,PI970(內(nèi)置電池):需有堅固的外包裝,里面包裝必須妥善固定,內(nèi)物不能有晃動,
并確保里面設備電源是關閉的。所有安裝在設備內(nèi)的電池必須確保絕緣;
Ø 包裝類型:PI965,PI967:如貨物使用雙重包裝,雙層包裝都需要鋰電池標簽,并在外包裝上標明
“OVERPACK”
Ø 帶電池的手表必須絕緣,即須卸掉電池分開獨立包裝或電池和手表之間隔一膠墊片、或采用其他方法
絕緣。
Ø 所有電池貨物必須能承受1.2M的跌落測試。同時不會損壞電池不會移動內(nèi)部物件;不會讓內(nèi)部物件露出。
Ø 所有電池貨物必須通過UN38.3的檢測標準。
Ø 所有被廠家召回的有安全缺陷的電池貨物均禁止承運。
4. 鋰電池重量及數(shù)量限制:
Ø PI965(純鋰離子電池):
a) 單個電池芯或電池電容量≤2.7WH時,單個包裝件內(nèi)的電池重量不得超過2.5KG,包裝件內(nèi)不限電池芯或電池的數(shù)量。
b) 單個電池芯電容量大于2.7WH,小于等于20WH時,單個包裝件內(nèi)不能超過8個電池芯。
c) 單個電池電容量大于2.7WH,小于等于100WH時,單個包裝件內(nèi)不得超過兩塊電池。
Ø PI968(純鋰金屬電池):
a) 單個電池芯或電池鋰含量小于等于0.3克時,單個包裝件內(nèi)電池芯或電池的重量不得超過2.5KG,電池芯或電池的數(shù)量不做限制。
b) 單個電池芯鋰含量大于0.3克小于等于1克時,單個包裝件內(nèi)電池芯數(shù)量不得超過8個。
c) 單個電池鋰含量大于0.3克,小于等于2克,單個包裝件內(nèi)不得超過兩塊鋰電池。
Ø PI966、PI969(鋰離子、鋰金屬配套電池)
電池類型
HKUPS(注:需要提供MSDS必須經(jīng)UPS確認)
HKFDX (部分國家需提供電池信,印度需提供MSDS)
PI965
無服務
無服務
PI966
電池信+電池標簽
電池標簽
PI967
電池信+電池標簽
電池標簽
PI968
無服務
無服務
PI969
電池信+電池標簽
電池標簽
PI970
電池信+電池標簽
電池標簽
干電池
干電池信
無需資料
代理
香港DHL視之為PI965純電池類型,我司亦不接收
HKUPS1、澳大利亞、新西蘭及亞洲/中東地區(qū)電池貨物需提供MSDS+電池信+電池標簽
3、以下列出的國家需提供MSDS+電池信+電池標簽+CLG Section II Lithium Battery Declaration Form(不接受復印件)。
AUSTRALIA ETHIOPIAMALAYSIASAUDI ARABIA BAHRAIN INDONESIAMALDIVESSEYCHELLES ISLANDBANGLADESH IRAQMAURITIUSSINGAPORE BRUNEI JAPANNEPALSRI LANKA CHINA JOHORNEW ZEALANDUNITED ARAB EMIRATESCOMOROS ISLANDSJORDANOMANVIETNAMDJIBOUTI KUWAQIPAKISTANYEMENEAST TIMORLAOSQATAR
r電池類型變更
2、經(jīng)FDE/FEF/FIE/FIEF渠道出口至以下地區(qū)的鋰電池貨物(PI966/PI967/PI969/PI970)需提供電池標簽+電池信,其中6//7/10/21 /22分區(qū)美洲國家電池信更新為CX Form(隨貨提供正本)。
分區(qū)國家分區(qū)國家C/2區(qū)新西蘭,文萊21區(qū)USW美國1區(qū)G/6區(qū)南美國家22區(qū)USE美國2區(qū)H/7區(qū)非洲等國家U/17區(qū)澳大利亞N/10區(qū)加拿大,墨西哥
4、阿聯(lián)酋鋰電池貨物(PI966/PI967/PI969/PI970)需提供電池標簽+電池信,路線包括FDX,FDE,FPF,FEF,FIP,FIE,FIPF,FIEF
6、后備充電器、移動電源,如品名為Battery Back、Mobile Power、Charger
TNT
暫不接受任何電池貨物
1、客戶必須在運單及發(fā)票上注明電池類別、型號、能量(WH值)或者電壓(V)和容量(MAH或AH),并符合代理的包裝要求(如獨立包裝等)。純電池隨貨資料要有裝箱單,裝箱單上需詳細注明貨物裝箱情況,并且要有詳細的數(shù)量及重量。
電池信上的資料必須真實,電池信上的發(fā)件人公司名、印章公司名與發(fā)票上發(fā)件公司名必須一致.電池標簽上的電池種類與實際的電池種類要一致; 且必須要有緊急聯(lián)系人電話。電池信、發(fā)票兩份資料上的發(fā)件人信息必須保持一致。MSDS上必須要注明電池型號,并且與發(fā)票及實際電池貨物匹配。MSDS必須是廠家提供的真實有效的安全證明文件,且經(jīng)正規(guī)檢測機構(gòu)檢測,符合IATA航空標準,MSDS需提前經(jīng)代理審核確認后方可安排出口貨物。
3、電池貨物如有發(fā)現(xiàn)未申報或包裝及文件不符合代理要求標準,或電池資料(MSDS,電池信,電池標簽)不合格或不相符的,客戶將自行承擔責任,且因此產(chǎn)生的一切費用及責任(包括但不限于退件費用等)由客戶自行承擔。